首页期刊导航|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郑毅

双月刊

1009-5101

bhdxxb@sina.com

0432-64682622

132033

吉林市吉林大街15号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为北华大学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它以反映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研究成果、培养人才、推动科学发展为使命。所发表的学术成果力争带有创见性、前沿性和现实性。本刊由学校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组成编委会,对学报的办刊方向、宗旨与质量进行审定。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老舍中文小说语言中的行为类北京方言词语

    聂志平
    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250万字的老舍中文小说语言语料库为依据,研究老舍中文小说中的行为类北京方言词语的类别特征.按照设定的北京方言词确定原则,从老舍中文小说语言语料库提取出599个行为类北京方言词.将收集到的599个行为类北京方言词语分为表示生命状态、心理情绪、五官肢体活动、人际社会性行为、存现状态和其他行为等六大类若干小类进行细致描写.

    老舍白话文经典小说行为类北京方言词

    试论"谐体"与"本体"的界定区分及其重要意义

    王卫兵
    15-23页
    查看更多>>摘要:汉语学界多年前就开始对谐音结构中的"谐体"和"本体"加以界定和区分.尽管前述概念早已用开,但论及何谓谐体何谓本体始终是各说各话.目前流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而无论着眼于谐音生成的起与讫,还是着眼于形式表现的常与变,还是着眼于语义层次的内与外,均无法保证这三种观点无往不利.文章通过同比喻和借代相关概念的比较,亦即通过同喻体和本体、代体和本体的比较,以及基于术语系统对称性和整齐性的考量,提出将对应于手段还是对应于目的作为区分谐体和本体根据的新观点,并对此作了充分验证.科学界定和正确区分谐体和本体,对谐音构成机理的探究、谐音研究的学术交流、谐音译注的理解领会、语文教学的顺利开展及语文词典的规范编纂,都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谐音谐体和本体界定与区分

    古代朝鲜的岳阳楼书写

    李倩蔡美花
    24-34页
    查看更多>>摘要:最晚于高丽朝中期,岳阳楼便已借助文学及文化传播,实现了"自然景观—本土文学—异域文学"的跨界传播与文化增殖.时空所限,古代朝鲜的岳阳楼书写仰赖中国诗文给养,杜甫《登岳阳楼》、范仲淹《岳阳楼记》及潇湘八景之一《洞庭秋月》成为其重要书写范式.古代朝鲜文人通过高度文本化的岳阳楼"风景"激发海东岳阳楼文学书写,并以此诗意化地观看、解读古代朝鲜的本土风景,进一步阅读、认知日本风景,由此塑造出古代东亚文人间共有共通的审美世界.

    岳阳楼景观书写古代朝鲜书写范式东亚认知

    北魏六镇的设置及影响

    杨润生李德山
    35-41页
    查看更多>>摘要:北魏前期,在北部边疆设置了6个军镇,自西向东依次为沃野、怀朔、武川、抚冥、柔玄、怀荒,称为"北魏六镇".六镇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备柔然南下的侵扰,拱卫都城安全,以补长城防御的缺漏.六镇在北魏的北部防御体系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军事战略意义.六镇是多民族聚居区域,其民族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融合和边疆开发.孝文帝时期,北魏迁都洛阳,实行汉化改革,六镇的军事地位下降,镇民的身份地位也随之降低,社会各阶层矛盾不断加深,最终爆发六镇起义.在起义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军人集团,后来成为影响北魏政局的重要因素.六镇的瓦解间接导致北魏政权的结束,六镇成为结束北魏统治的关键所在.

    北魏抵御柔然六镇军事防线六镇起义

    异化逻辑—生产逻辑—资本逻辑:马克思劳动解放思想的演进

    王淼陈福蓉
    42-50页
    查看更多>>摘要:马克思劳动解放思想是指引无产阶级及全人类实现自由与解放的重要科学理论,其形成经历了三次逐渐递进的逻辑转换:首先,马克思秉承人本主义先验的异化逻辑,通过对劳动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对比,提出实现劳动的复归,完成了劳动解放的最初表达;之后,马克思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构境中的生产逻辑,通过揭示"劳动一般"对人类解放的普遍人类学意义,完成了劳动解放的科学表达;最后,马克思聚焦政治经济学批判构境中的资本逻辑,通过阐释"现代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状态及其对资本逻辑的批判作用,完成了劳动解放的最终表达.清晰梳理马克思劳动解放思想的演进逻辑,不仅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而且能够促进现实劳动解放事业的发展.

    劳动解放异化逻辑生产逻辑资本逻辑

    马克思"人化自然"对费尔巴哈"自在自然"的批判性超越

    张敏李冉
    51-58页
    查看更多>>摘要:通过对观念论建制的颠覆和瓦解,费尔巴哈摧毁了德国形而上学的神秘基础,并将哲学从超感性的天国唤回到了感性的现实之中.他以直观中的自然和人作为"未来哲学"的出发点,并构建起了一种以自然主义为根基的人本学.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哲学的这一构想尽管恢复了感性自然的本体论意义,但同时却使人沦为非现实的抽象物:一方面,直观中的自然只是以自在存在的状态与人相对立;另一方面,人在"自在自然"中仅仅具有对自然的纯粹依附性.一言以蔽之,自然与人在本质上相分离而失却了彼此间的内在同一.与之相异,马克思从人与自然之间内在的同一性出发,在批判直观哲学范式的基础上将自然把握为与现实的人密切相关的"人化自然",并揭示了其在人的感性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三重内在构境.据此,马克思实现了对费尔巴哈"自在自然"的批判性超越.

    自在自然人化自然马克思费尔巴哈自然主义人本学

    马克思对休闲异化的批判及其启示

    马俊峰温兆伦
    59-67页
    查看更多>>摘要:休闲异化是资本主义的内在特性和必然产物,对资本主义休闲异化的批判构成了马克思异化理论的重要维度.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休闲异化现象进行了深入批判,阐明了造成休闲异化的物质、制度和意识形态根源,明确指出了人类扬弃休闲异化、迈向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路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休闲异化的超越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休闲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南.实现当前休闲的有序发展,要充分推动生产力的进步构筑休闲的物质基础,切实推进休闲教育激活社会整体休闲意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休闲的制度保障.

    马克思休闲异化以人为本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民"革命性"的历史书写

    王向清江名
    68-79页
    查看更多>>摘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民在革命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有着不同评价和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民私有观念根深蒂固,对土地的占有和保护过度执着,政治上缺乏主张且摇摆不定,容易被其他阶级利用,对农民"革命性"进行了初步探索.列宁认为,一方面,农民加入革命使"革命冲击力"增强,能够成为彻底的民主革命拥护者,对民主革命具有"革命性"作用;另一方面,农民因长时间受小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影响,对社会主义缺乏政治认同感,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存在对抗性.毛泽东对农民"革命"持肯定态度,他认为,在革命战争时期,农民作为中国社会的主要力量,是革命的主力军和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其革命性主要体现为破坏旧世界,是否定性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力量,是民族工业发展的重要承担者,其革命性主要体现为建设新世界,是肯定性的因素.对农民"革命性"认识的转变,既源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不同,面临的社会革命环境不同;又体现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对这一理论的演进脉络进行考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革命性"土地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规定性与生成进路

    王华
    80-86页
    查看更多>>摘要: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国内外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按照马克思理论经典解释,立足法权范畴,正义是生产方式的表象,其具有依赖性与衍生性,而以此为基础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有其限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马克思并未使用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话语,但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探讨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据此,相关学者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分析为分配正义,并试图从分配领域切入回答马克思的正义问题.本文试图证明:不论是基于法权批判立场而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拒斥还是将其分析为分配正义都是片面的、狭隘的.马克思持守的是一种超越法权批判与分配正义批判的实践正义论,理解这一点能够为我们科学认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提供可能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哲学社会正义法权范畴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之体系解释

    房保国王梓蕲
    87-94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解释主要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后者作为当今的通说,在对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之"逃逸"的理解存在分歧,难以形成共识.现有界定方式主要从公民大众的可接受度、明确性等角度进行事后的功利性评价,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导致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混乱,为了入罪而背离司法解释的现象频发.为保证司法解释完美契合司法实践与刑法规定,确保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与刑法规定的协调一致,应对交通肇事罪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逃逸"作体系解释.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遵守解释学基本原理之相同法律概念作相同教义学解释原则,应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两个"逃逸"作相同解释,解释为逃避前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于车辆驾驶人所要求履行之附随义务;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立场,根据刑法所特有的目的对该附随义务进行限缩.据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以成立交通肇事基本犯为前提,作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结果加重犯而存在.

    交通肇事罪逃逸体系解释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