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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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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武

月刊

1004-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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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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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Journal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CSSCICHSS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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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制度何以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以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为切入点

    宋伟王欣辰
    3-17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创新生态系统的高度复杂性、传统规制模式的滞后、相关主体的自利倾向以及知识产权的安全化趋势,市场自我修复不能和规制手段虚置化的情况在知识产权领域时有发生,并具体表现为平台权力扩张、专利数量失常与专利沉睡并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涌现、涉知识产权国家安全风险激增等失灵样态.因此,在科技自立自强的背景下,以激励创新为目的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还应对本领域的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现象有所回应.为消解"双失灵"之困境,建议在源头上丰富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在策略上采用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治理模式,在关系上实现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的良性互动,在路径上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治理,最终整合为激励创新与矫治失灵二元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

    科技自立自强市场失灵规制失灵知识产权滥用

    间接规避著作权保护措施行为的刑法规制

    谷永超张恒飞
    18-33页
    查看更多>>摘要:间接规避著作权保护措施的行为,使著作权脱离著作权人支配和保护的状态,危及著作权人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秩序中的垄断地位,严重侵害了其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应受到刑法规制.著作权保护措施与著作权人基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有本质不同,刑法不能适用侵犯著作权罪规制间接规避著作权保护措施行为,该"入口装置"难以实现刑法、民法共治的有效、良好衔接.刑法应增设"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罪",以此作为著作权法律保护滞后性难题的应对之策.刑法扩张需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强调技术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营利目的"的主观要素和著作权保护措施的例外情形等,是对适用"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罪"施予的必要限制.

    间接规避著作权保护措施"入口装置"刑民衔接"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罪"

    知识产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与要件解构

    张玮琛
    34-45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覆盖.理论层面,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其更加侧重于对故意或者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威慑.实践层面,在该机制设立后的数年内,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概率极低.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发现,除法官主观原因以外,客观上规范指引不清晰是主要问题所在.由此,对现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进行剖析,厘清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并对其主观构成要件"故意"和客观构成要件"情节严重"进行归纳总结,发现实践中存在大量主客观要件交叉的情况.而实践不应过分割裂主观和客观要件,应当灵活结合司法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要件

    敏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之检视

    李超光胡博
    46-55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数据时代,公民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处于"主体性弱化"救济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增设人民检察院为敏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主体,依托已发展较成熟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介入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但囿于制度推行时间尚短,现有规定存在权利主体诉讼序位规定不清、敏感个人信息司法认定规则虚化、赔偿额规范与具体分配方式模糊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确立检察机关在敏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优先顺位,建立基于人次计算、逐条核查涉案信息真实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增设事前预防制诉讼模式及优化赔偿额公益分配途径等,以期为敏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高效运行新思维、新路径.

    敏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序位司法认定规则赔偿额分配

    数字版权消费者合同治理的公权力介入研究——以民法典534条为中心

    李昶郴陈振
    56-74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版权消费者合同因其存在限制消费者合理使用等"超版权"条款泛滥、消费者隐私保护条款缺失和具体合同条款透明度不足的问题,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对数字版权消费者合同进行行政监督作为数字版权市场自治的替代解决路径,具有在效率、成本、视野和专业上的全方位优势,可以有效地规制数字版权消费者合同.基于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国家公权力有限介入私域的理论,应当将数字版权合同领域的行政介入主体明确为市场监管部门主责之下,版权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多主体协同的复合监管模式,警惕公益识别失败、扩大合同参与环节、介入方式程式化的风险,细化《民法典》第534 条对合同监管的规制主体、规制工具以及责任的制度构造,推动该条款在数字版权产品交易市场监管中的实际应用.

    数字版权消费者合同公权力监管制度构造

    "弱显著性商标"概念辨析及其侵权判定

    刘义军
    75-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弱显著性商标"主要包括暗示商标、描述商标、含有描述性要素或地名等公共领域元素的商标、显著性退化的商标等.比例原则要求适当限缩"弱显著性商标"的禁用权范围."弱显著性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包含的描述标志、地名及其他公共领域元素.商标显著性逐渐退化后,其保护范围和强度应相应缩减.商标法亦应为"弱显著性商标"权利人规范使用该商标预留充足空间.法院在审理涉"弱显著性商标"侵权案件时应主要考量被告对相关标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原告的"弱显著性商标"专用权效力是否稳定及其知名度,其显著性强弱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的影响,被告使用相关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等因素.反向混淆是否成立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存在密切关系,在权利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的情况下,除非被告使用相关标志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否则法院应更倾向于认定反向混淆不成立.

    弱显著性商标商标知名度比例原则公共领域元素反向混淆

    商业数据司法保护实践与规则重构

    周迪贺文奕
    89-98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数据资源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攀升,由数据财产权益引发的争议案件显著增加.当前法律体系中,商业数据保护机制主要依托于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这两种路径均具有局限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有鉴于此,深入分析并归纳现有司法案例中的裁判逻辑,提炼符合我国国情的裁判经验显得尤为关键,同时也能为后续立法奠定基础.首先,应清晰界定商业数据作为法律保护客体的具体条件,提升识别的准确性和操作性;其次,弱化对数据权益人经营者身份判定的严格程度,以更开阔的视角将其纳入保护范畴;再者,重新评估和界定市场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边界,确保裁判规则既能维护市场公平,又能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发展.

    数据商业数据财产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

    征稿启事

    封2,封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