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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韩松

双月刊

1674-5205

xbbjb@nwupl.edu.cn

029-85385160

710063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Science of Law -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规制——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例

    丁晓东
    3-18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工智能法规制的重点已从替代问题转向风险问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代表的立法将风险分为产品风险与基本权利风险,将风险级别分为禁止性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大模型作出特殊规定。此种分类在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引发了内在紧张关系,此种分级存在不科学与僵化的困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大模型的规制也不尽合理。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困境根源在于追求对人工智能风险的统一化规制。我国人工智能立法不应简单效仿欧盟,应坚持对人工智能风险的场景化规制,将人工智能应用者或其构成产品作为风险规制的对象。对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提供者,应注重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规制与其他领域的自我规制。人工智能风险规制应区分市场主体与公权力机构主体,注重用侵权法对市场化的人工智能风险进行事后规制。

    人工智能立法产品安全基本权利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化规制

    中国第一代罗马法教员的个体典型和整体概貌

    孙笑侠
    19-35页
    查看更多>>摘要:陈允和应时是中国早期的两位罗马法教员,他们在中国罗马法学术史上有怎样的地位?罗马法本身容易被现代法学边缘化,而百余年前从事罗马法教学的他们,今天也几乎被遗忘和湮没。为了考证陈允(众孚)和应时(溥泉)的生平、作品和学术地位,本文以考察应时的生平、学术辈分和教材"盗"疑为线索,证明陈允和应时同属于中国第一代罗马法的重要学者,进而勾勒出中国第一代罗马法学者的个体典型和整体概貌。

    罗马法学术史陈允应时人物生平教材

    制定法解释中的新文本主义

    王云清
    36-49页
    查看更多>>摘要:制定法解释中的新文本主义是在回应意图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解释理论,相比倡导显明含义规则的旧文本主义,它坚决反对诉诸立法意图以及援引与之相关的论据。在解释方法上,新文本主义提倡以词典释义作为文义解释的出发点,积极运用解释准则处理疑难问题,鼓励法官参考制定法的内部语境。由于新文本主义与其他解释理论之间不存在根本性分歧、文本内容无法实现自洽且具体解释方法存在疏漏,解释者在探索一种合理的法律解释框架的过程中,依然需要超越新文本主义。

    旧文本主义新文本主义显明含义解释准则

    个人数据的财产权归属

    曹相见
    50-58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数据的共享性意味着个人数据只有形成规模才有分析、预测价值,它源于符号世界的认识功能,具有必然性。但个人数据的来源和生成并不能成为用户分享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正当理由:除用户单独生成的情形外,个人数据的共享将打破用户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独自拥有;即便用户的行为构成合同履行,也只是取得数据服务所支付的服务对价。数据财产的排他性与个人数据的共享性并不矛盾,因为后者影响的是数据财产的形成,而不是数据财产的内容。除数据由用户单独生成的情形外,个人数据的财产利益应由企业享有。在数据权利中,资源持有权旨在支配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分析、预测价值,加工使用权为其权能,产品经营权则是数据加工的结果。数据的权利分置缺乏规范上的必要性,无法也无须借助权利束、权利块理论来解释。

    个人数据财产归属符号世界共享性排他性

    论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私法规制

    王康
    59-7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民法典》第1009条的规制范围中,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法律问题最为复杂。本条作为对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进行直接规制的唯一条款,本质上系聚焦义务施加的框架性条款,仅是"新条文"而非"新规则",但有"新意义"。为在私法领域实现对前沿生命科技的国家治理政策目标,其对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技术应用发出禁令,并采取了风险、伦理与利益三个虽不充分但却务实的规制路径,展示出谨慎、包容、谦抑的规制立场。本条因包含转介条款而具有法源指引和拓展之功能,借助将有关管制法条款的规范位阶提升,可形成一个有关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公法、私法交融的动态规制体系。本条因其一般条款的性质而存在着适用上的风险和负担,需经具体化之司法作业才能发挥应有的规范力,故不能过高评价其法价值和法效果。本条尚需在法的外在体系、内在体系上予以立法改进和法理阐释,才能真正实现规范目的,在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法律规制中彰显以人之尊严为价值内核的基因正义。

    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人之尊严基因正义

    设立时股东的资本补足责任

    徐强胜
    73-82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前存在的部分制度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回应。其第50条关于设立时股东的资本补足责任规定,体现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的法理,是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理论认识提升的结果,校正了修订前对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责任的简单化认知。《公司法》第50条与第51、52条共同保证着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时的确定与充实,并一起消除了修订前《公司法》关于其他已经足额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连带责任风险,符合公司法逻辑,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设立中公司设立时股东依法设立资本补足

    控制股东制度规范化的法律路径

    林一英
    83-94页
    查看更多>>摘要:股权集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表决权对公司进行控制,更容易获取控制权私利。获取控制权私利能够激励控制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或者监督,降低代理成本,但也可能损害公司或者小股东利益。股权集中是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对于控股股东的规范,要立足于我国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分的传统和现状,实现激励与规范平衡。控股股东受信义务来源于美国判例法对信托关系的类比适用,其内涵不确定,与股权自利行使属性不符,难以作为控股股东行使权利边界的指导原则。公司法规定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制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将作为经营者和滥用控制权的控制股东纳入组织法的义务和责任体系规范,可以避免受信义务规则不明确可能产生的过度威慑或威慑不足。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并非要求股东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负有受信义务,而是要求股东不得超越权利边界行使股东权利,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受信义务实际董事滥用股东权利

    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法识别

    岳万兵
    95-105页
    查看更多>>摘要: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功能是为事实上的公司权力掌控者塑造规范内的主体地位,避免公司控制权脱法。对此概念内涵及外延的解读,应紧紧围绕其功能。拆解来看,"实际"意在强调"事实上",是实质主义的规范表达;"控制"意味着"稳定的控制力",其不以控制的客观强制性、积极行使控制权、从控制权中获益为必要条件,而是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描述;"人"指向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单独主体也可以是复数主体,但在实质主义标准下,法人只有在自身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时才能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法人组织的治理模式人合性较强,其作为公司控制权的运作平台时应认定其背后的负责人/合伙人为单独或共同实际控制人。由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内涵出发,可厘定其外延包括:(1)公司内部的控股股东、关键股东、执行董事、董事长等主体,此时法律文书应将"实际控制人"置于控股股东、董事长等名词之后并列使用,表达该主体实质掌握公司权力之意,其法律后果是规范适用可能发生变化;(2)公司外部的隐名投资人、协议控制人、形式权力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为公司/形式权力人所依附的主体等,此时"实际控制人"单独作名词使用,其法律后果是将该公司外部主体纳入公司制度的约束。现《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释义仍不够精准,有必要予以细化。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隐名股东协议控制影子董事

    论"再法典化"背景下刑法量刑情节的体系优化

    刘仁文
    106-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再法典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量刑情节进行体系优化,这既是扭转"重定罪、轻量刑"的需要,也是促进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要对《刑法》第61条进行规范重塑,在明确量刑根据应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厘清罪责与预防关系的基础上,细化列举各种影响量刑的事由。要完善和补充各项具体的量刑情节,如将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刑事合规纳入《刑法》,使之在刑事实体法上有法可依;将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个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大量存在的退赃退赔等"法益恢复"内容进行类型化处理,从分则情节提升为总则情节;借鉴域外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减免制度,一体解决立功、行贿犯罪特别自首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困扰。

    量刑根据认罪认罚企业刑事合规法益恢复污点证人制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阐释与司法纠偏

    阎二鹏
    117-128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学理层面对"帮信罪"法条性质的分析未能合理阐释其立法必要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观明知、客观帮助行为及"从重处罚"条款的适用均存在明显分歧;在当代共犯教义学命题检验下,"帮信罪"旨在规制的典型行为类型存在处罚上的漏洞,面对网络空间帮助行为危害性跃升的事实,作为"堵截性"罪名其单独增设的必要性能够得到证成;以"帮信罪"立法必要性的证成为基础,本罪构成要件可通过主观"明知"的确认和客观"帮助"的判断进一步"纯化",从而回应司法分歧;《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从重处罚"的规定,应限缩其竞合范畴,以实现"帮信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以及"掩隐罪"之间的界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教义学立法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