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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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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彤宇

双月刊

1009-8003

luntan@vip.163.com

0531-82923347

250014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

法学论坛/Journal Legal Forum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最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最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涉外法治的底层逻辑

    莫纪宏
    5-15页
    查看更多>>摘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主张,也是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由于在法理上受到传统法学理论的干扰,涉外法治的性质、内涵、外延、存在状态及制度功能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国际法治、外国法治等法治形态和法治价值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以涉外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涉外法学的学术发展.本文从分析涉外法治的底层逻辑出发,通过形式逻辑上的排除法和推演法,将涉外法治的性质界定为作为国内法治组成部分的与"涉内法治"相对应的"涉外法治",并分析了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外国法治在法理逻辑上可能存在的交叉区域.本文主张,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关键是要确保"涉外法"的"当治"与"能治",要从更加宏观的意义上来确认涉外法的法律渊源,同时秉持"条约不得违宪"的国内法治理念,科学确立涉外法治所具有的制度功能."涉外法律服务"在涉外法治工作环节中的重要地位,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是涉外法治工作的核心要义.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出发,应尽快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建设层面将涉外法治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以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涉外法治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国外法治外国法治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自贸区建设的涉外法治之维

    刘晓红
    16-27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贸区作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既是促进国内法治的试验田,也是对接国际法治的先行区.10年来,我国自贸区形成了东西对接、沿边沿江沿海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但也引发了改革与法治、发展与风险等多重利益协调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自贸区建设应充分挖掘涉外法治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兼容性,以央地协调优化发展格局,以对标国际实现稳步开放,以多方合作巩固制度创新,着力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自贸区涉外法治高水平对外开放营商环境中国式现代化

    论作为环境法的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客体

    徐祥民贾煜
    28-40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然资源是人类开发利用的对象,作为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损害是自然资源对人类资源需要满足度降低的损害,不是资源物的损害,更不是产品资源的损害.资源损害发生在主观建构的资源供给人天关系之中.主观资源供给人天关系的客体是自然资源供给与人类资源需要之间负载无害价值诉求的关系状态.资源损害防治法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资源与人类资源需要之间的对人类有利的关系状态.资源损害防治法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对人类有利的资源供给人天关系状态,即提高资源满足度,其基本手段是节制开发,即通过对总开发量和总开发强度的"节制"提高资源满足度,而有效实施节制的重要操作技术是"调适".

    自然资源资源损害防治法产品资源资源物

    "环境"的规范性解释与体系性展开

    车东晟
    41-51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环境立法和学理研究中对"环境"概念的使用并未建立起规范性意义脉络,司法对"环境"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其主要原因是将"生态""资源"作为与"环境"相并列的客体而导致概念的持续繁衍.基础概念的解释应回归实证法,"环境"应作为唯一的抽象概念以解决当前概念混乱问题.但抽象概念的意义空洞化以及分离式思维可能会破坏法律的体系性与调整对象的整体性,因此,"生态""资源"可作为类型概念以帮助把握抽象概念"环境"的特征.由于我国环境立法中类型概念与抽象概念之间的关系尚未得到阐释,"环境"概念的规范性意义始终未能得到澄清.环境立法应以抽象概念和类型思维整合基础概念范畴,以推动环境法教义学的发展.

    环境生态资源抽象概念类型概念

    智能投顾规制:传统框架如何与智能金融业态契合

    钟维
    52-6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典型的智能投顾是一种全流程的自动化投资服务,这需要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对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服务模式的支持.然而,我国现行的两种规制框架,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模式和"资管意见"模式,以及现有的两种突围尝试,包括"投资顾问账户管理业务"模式和"基金投资顾问"模式,在适用于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业务时,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法律层面允许投资顾问开展全权委托账户管理业务,从而使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能够采用此种规范方案,也有利于通过具体的规则落实智能投顾经营者的信义义务.将智能投顾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信义关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且可以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在投资顾问的规制路径下,为落实智能投顾的信义义务,应建立相应的规则框架.注意义务下的具体要求包括适当建议、合理建议、最佳执行和全程监督,忠实义务下的具体要求包括重要事实披露、自营交易规则和交叉交易规则等.

    智能投顾全权委托账户管理信义关系注意义务忠实义务

    "意志缰绳"紧束下的被胁迫参加犯罪

    刘军
    63-76页
    查看更多>>摘要:被胁迫参加犯罪人由于存在"意志缰绳"而非自愿地从事犯罪行为,但仍然造成了法益侵害或危险.被胁迫参加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较有限,通常按照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定罪处刑.行为终究是意志的外化而不是中立客观的存在,是否意志自由之下所做决定将直接影响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出罪事由主要在于意志表现和受压制的程度,"犯意比例"成为判断罪责有无和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存在令一般人屈服的重大胁迫而从事犯罪,除了故意杀人、重大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之外,可以构成被胁迫参加犯罪.需要更加注重犯罪意图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对于刑罚适用的影响,以犯意为核心评估行为人的"法敌对意思"并作为再犯危险性和刑罚必要性的主要内容,以更加恰当地适用刑罚.

    胁从犯犯罪意志意志缰绳犯罪论体系

    挑战形式法治:形式法治的命题展开及其内在困境

    成亮
    77-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形式法治包含一组敏感于"组织性原理"的形式合法性原则.形式法治的独特主张由"一个组织原理,两个核心命题"构成:各项合法性原则服务于确保"法律应当能够指引行动"这个组织性原理,这意味着:一方面形式法治放弃了对实质价值目标的承诺和限制(目标悬置命题),但另一方面,形式法治必然承诺的是法律对所有人的权威性指引和评价(权威之治命题).由于放弃了对法律服务于何种目标的限制,形式法治面临着服务于错误或邪恶目标的风险,这严重威胁到"形式法治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地位.形式法治所面临的内在困境是,形式法治所承诺的权威之治,无法确立法治与个人自治和尊严等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此无法保证法治具有一种"独立于目标"的道德价值,也始终无法消除法治被滥用的道德缺陷.于是,仅仅遵守形式法治条件并不是一种有效的道德理想,形式法治理论走向失败.

    形式法治道德理想组织性原理自治

    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制度的体系化完善

    李晓楠
    89-100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由一般原则到具体规定的体系安排,系统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制度,为信息处理主体合理利用个人信息提供了制度遵循,但仍存在安定性、准确适用及公私协调挑战.为了充分发挥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制度红利,我国应当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规则作出系统性完善,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中"合理"认定的理性、明晰合理利用场景的具体内涵、拓展和协调合理利用场景类型,注重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安全制度的协调跟进,强化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安全的监管介入、权利义务的比例配置、安全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的协调机制,促进个人信息权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激励相容.

    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体系化法律治理

    论民法典视野下的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

    李洪祥李亚达
    101-112页
    查看更多>>摘要:为了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需要构建企业大数据新型财产权制度来促进企业大数据生产要素价值的形成与释放.借助和运用我国《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原理,尝试探讨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理论.我国《民法典》视野下的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不仅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与特征,而且具有其特殊性.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全面揭示企业大数据生产要素价值的形成与实现的动态过程,更加符合企业大数据生命周期规律及其价值链要求.其中,企业大数据的生产行为与利用行为构成其典型、独立的行为类型的划分.企业大数据财产权的私法构造,应该契合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并以其生产行为与其利用行为为核心而展开.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理论拓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领域,对于企业大数据财产权的私法构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生产行为利用行为

    犯罪记录数据治理的系统化路径:从标准构建到智能应用

    王康庆
    113-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犯罪记录制度体系与治理机制建设是刑事司法现代化及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命题.然而,我国目前的犯罪记录数据体系面临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问题、数据共享和权利保护矛盾、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等现实挑战,严重制约我国数字社会和数字治理的快速发展.因此,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数据系统化治理理念与治理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数据系统化理念的价值立场在于实现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和智能化.在治理路径上,首先,需要构建统一的犯罪记录数据科学化标准体系,作为治理机制的基础.其次,应当推进我国犯罪记录数据采集和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数据治理的关键措施.再次,规范化构建多层级的犯罪记录数据智能共享机制,作为贯通数据治理机制的核心效能.最后,应当推动犯罪记录数据的智能化应用体系建设,释放犯罪记录数据的治理红利.

    数据标准犯罪记录系统化数据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