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刑法存在"模仿市场运行机制",即考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使刑罚资源合理分配的经济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意图重塑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结构.经过法经济学分析,此次慎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已是最为合理的选择.具体而言,在个体层面,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重塑了犯罪的收益结构,且有关未成年人不存在法律认知障碍,所以其对损益变化可以做出反应.在社会层面,虽然犯罪标签减损了有关未成年人从正统社会可获取的利益,不完整的前科封存制度也致使其犯罪的机会成本下降;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对国民道德直觉的有限回应,维护了刑法可贵的道德信誉,这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收益.在国家层面,相较于专门矫治教育的成本以及或然的治安维持行为所需的刑罚投入,慎重下调已是成本最小化的理性选择.同时,为规避粘滞效应招致的谴责意愿边际递减,对刑法第17条第3款的教义学解析应当注意"情节恶劣"是综合的评价要素;并在报请程序中坚持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简言之,刑事责任年龄并非恒定不变,而是会根据个体、社会与国家三个层面共同塑造的收益结构上下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