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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科技与法律
科技与法律

罗玉中

双月刊

1003-9945

kjyfl_bj@yahoo.com.cn;kjyfl@sohu.com

010-68286852 68286642

100036

北京海淀区普惠南里13号310室

科技与法律/Journa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SSCDCSSCICSTPCD
查看更多>>《科技与法律》是由国家科技部主管、中国科技法学会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期刊。创刊20年以来,《科技与法律》立足科技创新与法律实务的交融发展,成为横跨科技、法律、知识产权领域从事学术交流、实务沟通、绩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体和信息平台,形成了学术理论(探讨新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管理实务(探讨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及法律诉讼等)、科技创新(关注科技创新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紧贴创新体系建设发展历程)、绩效展示(展示与聚焦各类创新主体创新绩效等)等四大板块,致力于实现“促进科技与法律互动、服务学术与产业创新”的办刊宗旨。目前,本刊已被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核心期刊。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专利批量维权中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与规制路径

    毛昊梁珂馨
    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目前,我国专利领域批量维权现象较为突出,"流水线"式的维权活动具有涉案专利权利基础相同、案情类似,对小规模终端销售主体批量公证取证后起诉等规律性特征.专利批量诉讼是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手段,具备正当性,但批量维权行为可能因以谋利为目的、使用权利基础不稳定的专利等因素而存在恶意诉讼的隐忧.国内部分法院在处理涉及专利批量维权的恶意诉讼案件时,普遍存在着认定标准不统一、规制手段单一等突出问题 结合美国和欧洲对NPE(非专利实施主体)和PAE(专利主张实体)恶意诉讼的认定及规制的域外经验,我国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完善专利批量维权中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甄别手段,完善批量维权审查修正机制与完善诉讼程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重规制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破解批量维权中的恶意诉讼难题.

    专利批量维权恶意诉讼认定标准规制路径

    科技法的领域法定位与体系构建

    万志前王子洁
    14-25页
    查看更多>>摘要:科技法作为伴随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兴学科,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复杂的科技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以部门法思维定位科技法,存在逻辑难以自洽、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及阻碍科技法研究与发展等问题.领域法作为回应新兴学科的研究范式,以问题导向性和开放性为基本特点.科技法契合了领域法的特点,将其定位为领域法,可有效回应科技发展中的领域性问题,突破部门法研究的隔离化,促进科技法的整体研究.完善领域法视域下科技法律的体系构建,应当明确其基本要求,确立《科技进步法》的基本法地位,健全科技领域的专门法,衔接好科技法律自身规范与其他领域科技法律规范的关系,保持两者之间的"分"与"合"的张力,由此形成科技法律体系内外协调的层次序列.同时,领域法并非否定传统部门法,包含科技法在内的领域法与传统部门法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领域法部门法科技法

    元宇宙下虚拟数字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熊进光张峥
    26-37页
    查看更多>>摘要:元宇宙下虚拟数字人信息与元宇宙用户信息实时传递,具有同步性,但相较于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虚拟数字人信息缺少相应的监管与保护措施,泄露风险加剧.现有立法无法对虚拟数字人信息保护的适用范围、责任认定等核心内容提供精细指引.基于此,当前应立足民法保护、算法技术归责以及行业规范三维路径.首先,确定虚拟数字人法律主体地位、厘清虚拟数字人信息保护范围;其次,建立算法数字技术归责体系,明确责任承担方式;最后,确定元宇宙平台的准入标准、明晰企业的权利义务.

    元宇宙虚拟数字人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平台准入

    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与风险防范法律规制研究

    马士鹏赵万一
    38-45页
    查看更多>>摘要: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既要解决阻碍发展的瓶颈问题,也要应对数字技术所带来的风险挑战.规制数据行为作为解决数据要素流通瓶颈问题的制度构建路径,从保护企业等主体的数据权益、打击垄断行为、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流转等方面实现正向激励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运用法治手段保障数字经济社会的稳定秩序,要从公法和私法的二元规制路径出发,防范和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风险.通过正反两个维度的系统构建,实现有效的法律治理,保障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要素数字经济法律规制风险防范

    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徐春成丁妙染
    46-56页
    查看更多>>摘要:商业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商业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数据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会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目前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高发,其行为方式多样,且性质独特,难以用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则予以合理规制.因此,需要合理设计法律规则对之加以调整,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文章首先从阐述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判断标准和规制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义着手,分析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法律规制方案的现存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商业数据专条"设计的构成要件不清晰、损害后果僵化、兜底条款容易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避、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行政监管乏力等.其次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提出规制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如保持立法的"谦抑性"、明晰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相关制度、完善商业数据专条、明晰行政监管权限及建立诉前止损机制.以期通过以上几个具体的规制建议,规范企业经营人员的公平竞争活动,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运用科学的法律规制模式提供理论支撑.

    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数据安全数字经济

    论健康数据科学研究合法性基础的证成与适用

    姚旭鑫
    57-67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有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框架难以满足健康数据科学研究的需要.将科学研究作为健康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是国家促进、实现科学研究自由和健康权的要求,并可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得到证成.科学研究主体应当隶属于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范围的组织机构.科学研究不排斥商业目的,但商业程度的不同,决定了研究主体是否需要向数据主体付酬.科学研究主体对健康数据的访问需要依托健康数据协调机构加以实现.在适用科学研究这一合法性基础对健康数据进行处理时,应将对数据主体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原则上对健康数据去标识化,对科学研究有重要意义的标识符可依申请予以保留 标识符的保留和健康数据科学研究的黑箱属性,决定了要对健康数据科学研究课以更高标准的公开透明要求.同时相关规则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应以风险收益平衡原则为基本遵循.科学研究和其他合法性基础可能存在重合或冲突,只有在数据主体未明示反对的前提下,才可适用科学研究这一合法性基础.当科学研究与其他法定数据处理情形相重合时,科学研究作为特别情形,应优先于一般情形的适用.

    健康数据科学研究合法性基础适用规则

    新质生产力理念下"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

    尤明青王亚萍
    68-78页
    查看更多>>摘要: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目标,分别以此为突破点,搭建"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第一层级以实现价值公平为目标,确定"父爱+母爱"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理念.第二层级以实现形式公平为目标,确定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治原则.第三层级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以相关市场界定为核心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以此助推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新质生产力反垄断规制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

    论开源程序侵害网络游戏版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网络游戏脱机模拟器现状为视角

    冀瑜张辛鑫
    79-90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游戏脱机模拟器是一种基于"泄露源码"或参照游戏画面编写而成的计算机软件,目的是在离线状态下调动客户端资源,复原网络游戏体验.其主要依托的开源协议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自治,开源内容的正当性应源于代码作者的有权让渡.而擅自将他人源码或者参照游戏画面编写的内容开源均已逾越了可让渡范围,涉嫌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游戏画面表达中的权利客体.然而,运用传统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仅能从代码层面应对"泄露源码式"模拟器,却难以规制自主编写或反编译客户端等行为,间接造成此类模拟器在我国商业化流通的现状.鉴于此,建议从原作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与经济利益保护两方面予以考量,明确涉及网络游戏版权开源程序的侵权标准,以期加强网络游戏版权保护,保障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游戏单机版GPL协议游戏版权合理使用

    "一带一路"倡议下实用新型制度的国际协调

    管荣齐赵旖鑫
    91-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已逾十载,我国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具备了规则创新的能力与契机,该种创新可由缺乏国际协调的实用新型制度先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以及沿线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存在实用新型制度本土化的立法基础、改革经验及协调实践,考虑实用新型制度在保护渐进式创新、维护共建发展中国家利益、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博弈话语权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我国应当推行从软法到硬法的实用新型国际协调行动.包括但非限于借助"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起协调倡议、倡导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实用新型示范法》、借鉴欧盟的开放协调机制进行规则协商等,并将实用新型制度引入更多双边、多边贸易协定谈判场景.

    "一带一路"实用新型渐进式创新国际协调发展中国家

    国际经贸协定中密码技术产品保护规则新发展及中国因应

    赵丹
    103-112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密码技术作为保障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密码技术的广泛运用也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密码技术的运用和规制一直寻求私权保护与执法需求、市场驱动与政府干预、贸易自由与国家规制之间的平衡.近年来,CPTPP和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相继纳入使用密码技术的1CT产品规则,一方面要求减少对使用密码技术的ICT产品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强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也尊重国家对密码技术的规制权,包括金融机构和市场例外、执法机关例外等限制性规则 中国在积极推进加入CPTPP和DEPA的过程中,应积极对接密码技术产品规则,大力发展商用密码技术,加强与CPTPP和DEPA成员国在密码技术和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并进一步完善密码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

    密码技术国际经贸协定出口管制CPTPPDE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