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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清华法学
清华法学

林来梵

双月刊

1673-9280

qhfx2007@sina.com

010-62795936

100084

清华大学明理楼523室

清华法学/Journal Tsinghua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超级平台重要规则制定权的规制

    解志勇
    5-17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新兴公共治理组织的超级平台,借助算法技术,可以对法律的宽泛性规则进行技术性解构与细化,或对数字空间的立法空白先行补位,以自治规则进行平台治理,从而实现对平台治理领域立法权的功能性替代.超级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用户产生强大的支配力和影响力的同时,亦给公民基本权利、公共秩序与法律公信力等带来诸多风险.从"立法"角度看,超级平台重要规则的制定,需遵循合宪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合伦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监管超级平台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则,构建法治、科技和伦理审查机制,以权威同质的审查压实超级平台的法律、技术和伦理责任.一旦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或国家重要权力的行使,司法机关应摒弃消极审查态度,转而对平台规则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方面的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权威时,甚至可以进行合宪性审查.

    超级平台网络平台重要规则自治规则数字经济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国家担保责任及其调控面向

    张涛
    18-3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国家履行公共数据开放任务的新模式,并形成了由国家(主要是行政机关)、履行任务之市场主体和一般民众所构成的三角关系,属于担保行政法律关系,难以完全适用给付国家模式下的国家履行责任.为妥善因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可能存在的公物私产化、数据垄断、数据泄露等风险,国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保障数据访问权的实现,这是数字时代担保国家的核心要义.根据责任层级理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国家担保责任可以类型化为准备责任、规制责任和接管责任.为了实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国家担保责任,可以确立以下三个调控面向:一是个人权利之保护,主要体现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之担保;二是公平竞争之促进,主要体现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公平准入、普及供给与合理收费之担保;三是公共利益之维护,主要体现为公共数据持续供给、供给质量与供给安全之担保.

    公共数据开放担保国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担保责任数据访问权

    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理论构造与刑法保护

    熊波
    31-45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二十条》确立的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结构为刑法保护数据财产提供了最新思路.目前刑法理论界探讨的笼统性、一体式的完整独立数据财产权,以及实务界对同一类型数据财产性认定的迥异,无法涵盖纯粹财产性利益和有限性数据财产权保护,缺乏分置性保护理念,进而无法满足数字经济时代新型数据财产的保护要求.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理论以数据财产的主体、内容、性质、阶段、交易模式等分置性为主要内容,其具有数据内容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的客观现实基础,以及数据公共要素理论、情境依存的有限产权理论等深厚理论依据.从财产主体分置性视角而言,刑法主要保护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其中,个人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保护通过人格权财产性利益和新型财产权的分类模式,划定交易模式影响的入罪标准和技术性措施要求的刑事义务.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保护通过传统财产权和新型财产权的分类模式,明确侵害排他性控制和同业竞争性经营者的犯罪条件.

    数据财产权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新型数据分置性保护

    盗窃罪认定的基础难点及其理论应答——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再审改判无罪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付立庆
    46-64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主观故意是盗窃罪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难点,理论上应该给出恰当应答,而典型案例的考察对此具有直观意义.占有迟缓不等于占有丧失,不能仅因"遗失""遗忘"的外观即将财物定性为"遗忘物"从而排除在盗窃罪的对象之外.即便坚持秘密窃取说,当着未意识到自己失落了财物的物主之面取走其财物的,也符合"秘密性"的特征.盗窃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假性的认识错误并不阻却盗窃罪的故意.具体案件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和预防必要性、是否符合刑法基本原则,这些考量对盗窃罪的认定具有释疑检验的效果.将本应按盗窃罪处理的案件改判无罪,反而会起到错误的引导作用,损害刑法的权威性.盗窃罪法网的适度扩张并不可怕,而量刑上轻罪的附随后果则应予以必要限制.

    占有判断秘密窃取假性的认识错误无罪判决犯罪附随后果

    论逃税罪的保护法益——基于"税收债权之履行利益"的分析

    李貌
    65-80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逃税罪的保护法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明确界定其内容.这种不明确会产生两个问题,一个是理论研究上会影响税收犯罪乃至整个经济刑法的体系化,另一个是法律适用上会影响逃税罪乃至整个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合理解释和适用.这种法益不明确的成因在于,既有研究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法学的核心概念"税收债权"的理论价值.基于此,逃税罪的保护法益之本体应为"税收债权之履行利益"这种集合法益.该法益观不但符合经济刑法上的"法益二元论"的理论要求,且对于既有研究来说其内容更具合理性.另外,该法益观还具有两项法律解释功能.首先它有助于区分逃税罪和其他税收犯罪并实现税收犯罪的类型化,其次它有助于逃税罪的犯罪构成的司法判断.

    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益二元论税收债权之履行利益法律解释功能

    正当防卫第三人效果的教义学阐释——以正当化根源为解释进路

    陈昊明
    81-95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正当防卫误伤无辜第三人的问题,这就需要教义学承担起这一任务.英美法系突破正当防卫相对性的做法难以采用,因为合法的正当防卫情状与不合法的伤及第三人效果只是一种表面的矛盾,可从内外两方面证明防卫效果不可及于第三人.大陆法系正当防卫的根据之一确证法秩序原则无法单独解决该问题;它的另一根据保护个人自由原则则要求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的基本权利最大实现可能.紧急避险的根据社会团结义务则再次强调了不可牺牲无辜第三人的身体与生命权."防卫过当说"虽结合我国实定法而展开,但无法避免故意犯的成立.这一问题的最佳衡量解决方案,是准用假想防卫说,既彻底避免了"防卫过当说"成立故意犯的可能,又避免了打击错误论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正当事宜的转移紧急避险打击错误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反思和超越

    牟绿叶
    96-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将"刑讯逼供方法"作为排除重复供述的先决要件,这严重限缩了重复供述的排除范围,致使规范和实务之间出现鸿沟.以填补"行为鸿沟"为契机,我国可以在刑事法体系引入一个具有宪法品质的自愿性标准.自愿性标准的融贯适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非法供述和重复供述审查标准的融贯,二是供述自愿性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融贯,三是自愿性判断方法的融贯."自愿性融贯"可以强化非法供述和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并促使围绕自愿性标准发展一套具有一致性、逻辑性的法教义学和规范体系.以"自愿性融贯"为鉴,我国应采"个案分析"模式指导法院综合评判重复供述问题.个案裁判可以提炼实务经验,充实自愿性标准的内涵,并为继续探索兼具理论深度和广度的"自愿性融贯"提供现实素材.

    重复供述非法证据自愿性融贯认罪认罚自愿性个案分析

    "法检公"三机关关系原则的解释论展开——兼论制约与监督的关系

    田夫
    111-125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三机关关系原则的解释论展开应建立在厘清该原则的性质是立法原则这一基础之上;对"分工"应采取"分权"这一通常理解;对"互相配合"应放弃三机关具有共同的任务这一任务论解释,采取三机关在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这一结合论解释,进而凸显配合的程序价值;对"互相制约"的解释首先应建立制约之递进性与互相之整体性的框架,进而将检警关系解释为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将检法关系解释为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同时强调坚守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对"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解释时应注意到三机关关系原则蕴含的双重目的结构.此外,彻底解释三机关关系原则还需要解释制约与监督的关系,应采取基于主客体结合的"制约监督差异论".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督

    论《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破产法在担保制度上的融贯性

    李永军
    126-142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破产法之间存在许多不融贯之处,主要表现在,《民法典》切断了多个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使得担保人在行使破产程序赋予的预先追偿权方面犹豫不决,可能影响其权利行使进而丧失追偿权;"功能性担保"即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等使得所有权的公示公信、物权效力等方面发生不协调:明明订立的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怎么就突然变成担保合同呢?买受人开始破产程序时,出卖人就不能行使取回权而只能行使别除权了.这种变化对于出卖人在买受人进行重整程序中的权利影响很大;"预告登记"在《民法典》上本来仅仅具有保全请求权的作用而不直接产生物权,实际登记的时候才发生物权变动,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51条)直接把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之效力规定为产生抵押权;浮动担保之"登记"应为"种类登记"或者称为"范围登记",但不是类似抵押权的具体标的物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具体登记.这就必然会在破产法司法实践中造成别除权与其他物权的效力冲突.各级法院的法官应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对于《民法典》、司法解释与破产程序中的不协调之处进行有效的融贯,减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适用的不协调.

    融贯性预先追偿权预告登记别除权取回权

    论作为处分行为的抵押合同

    李运杨
    143-160页
    查看更多>>摘要:抵押合同必然具有负担行为属性的通说值得商榷,当主债权债务合同对担保提供义务有具体约定时,该担保约定更宜作为负担行为.担保物权设立与实现之间的法定分离使得抵押合同当事人的抵押合意内容在解释上具有双层性,即不仅包括产生抵押权设立请求权的合意,更应包括创设变价权的合意,后者则为抵押合同的处分行为属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基于意思表示的同一性,动产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属性应作同一解释.在承认区分原则背景下,动产抵押合同的处分行为属性因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得以清晰呈现,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处分行为属性却因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被隐藏,但只要区分处分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处分行为属性则重获彰显.相较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抵押合同更适宜作为物权合意的载体.虽然抵押合同可以同时作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但二者的区分也很明显.与作为负担行为的抵押合同相比,作为处分行为的抵押合同在成立上不宜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在生效上却额外要求抵押财产的特定化与抵押人的处分权,在登记生效模式下还要求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区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