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中国检察官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刑事追诉时效条款的理论解读与适用

    吴宏耀
    3-13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科技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尤其是DNA技术的日益普及,大量积案、旧案得以侦破.但是,在对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继续进行刑事追诉时,就刑事追诉时效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哪些规则,一直未能形成体系化的理论阐释.本文立足1997年《刑法》第88条的规定,对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进行理论解读,并在梳理相关规范性解释和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就1979年《刑法》第77条、1997年《刑法》第88条关于无期限追诉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套便于司法实践操作的适用规则.在适用无期限追诉规则时,应当依次讨论三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该情形出现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该情形出现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上述问题的回答,决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无期限追诉规则.

    追诉时效无期限追诉规则超过追诉期限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规范目的

    郝艳兵柏屹颖
    14-17页
    查看更多>>摘要:追诉时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如何理解“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当前我国追诉时效制度适用过程中的两个争点问题.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根据和规范目的的不同认识.19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追诉制度”较之1979年《刑法》的规定对时效延长的条件进行了放宽,在实质效果上不利于被告人,必须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1997年《刑法》第12条所规定的“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作缩小解释.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宜解释为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包括对人立案和对事立案)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主动地逃避或者对抗司法,致使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逃避行为.

    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禁止溯及既往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追诉时效适用遵循原则之探究

    李勇
    18-22页
    查看更多>>摘要:追诉时效应遵循罪刑法定所要求的禁止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本质是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新旧法律更迭中计算追诉时效必须遵守的权利保障规则.程序问题是否适用禁止溯及既往,取决于其修改是否减损被告人利益.追诉时效的正当性根据在于经过一定时间后报应和预防必要性消失,进而导致国家刑罚权消灭.超过追诉时效,原则上不再处罚.但是特定案件因报应和预防必要性仍然存在,需“例外追诉”,但应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程序的严格限制,不得随意绕过或架空核准程序,更不能变相下放核准权.

    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例外追诉核准

    追诉期限的延长不应从旧兼从轻——兼论解释《刑法》第88条的基本立场

    冯志恒
    23-27页
    查看更多>>摘要:1997年《刑法》第88条属于刑事实体法当中的程序性规定.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及于程序性规定的观点存在过度扩张“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范围、错误理解追诉期限与刑事责任关系以及混淆追诉期限延长与核准追诉两制度目的等问题.1979年《刑法》第77条设定的追诉期限延长条件过于严苛,1997年《刑法》对该条的修改目的在于纠正侦查机关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致轻纵犯罪的弊病,增强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这一目的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中.1997年《刑法》第88条的基本价值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而非对已经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的案件轻易放纵.犯罪后至承担责任前的良好表现,不能成为消灭刑事责任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追诉期限程序性规定溯及力核准追诉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实践思考

    张乾雷
    28-31页
    查看更多>>摘要:原南京医学院学生林某被害案引发了大家对重大刑事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思考.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带来法律适用疑难复杂的情形,通常聚焦于怎么适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相关规定.通过对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反复比较研究,两种规定实践差异巨大.从有利于打击重大刑事犯罪的角度看,应当从证据完善、增强程序意识、适时激活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制度等方面,加大对超过追诉期限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刑法时效溯及力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赵锐
    32-35页
    查看更多>>摘要:《药品管理法》第二次修订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仍然属于非法行为,其原因是该类行为在药品管理制度、患者用药安全等方面存在现实危害.司法人员应在科学认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非法性和危害性的基础上,加强对该类行为经营特点、资质、金额的重点审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作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认定.

    社会危害性司法认定经营性资质情况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赵宁
    36-40页
    查看更多>>摘要: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针对人身安全的侵害,还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等其他权利的侵害;不应从事后角度,以损害结果来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应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在防卫过当中因行为人存在防卫意识,一般情况下应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在防卫人既可防卫也可逃避的情形下,防卫人有权选择防卫行为,对行为人的防卫不得认定为互殴行为,但双方相互约定斗殴的,则排除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限度罪过形式互殴

    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行为入罪研究

    王冷
    41-44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国兽药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可能导致动物死伤、人畜二次伤害、环境污染等后果.这一行为侵犯客体多重,可能触犯多种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标权犯罪、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等,同时构成上述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劣兽药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数

    行政犯认定的两类偏差及其纠正

    杨坤周代宇
    45-49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实践对行政犯的认定容易出现两类偏差:一是前置性的行政认定被直接采纳为证据并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行政犯的空白罪状立法模式使得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不足,导致涵摄错误的发生.对第一类偏差应从实体和证据层面正确把握前置性行政认定的作用;对第二类偏差应当探寻涵摄错误在实践中的合理出罪空间.

    行政犯行政认定涵摄错误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认定

    王东海
    50-5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中,以“对敲”方式实施犯罪的数量日益增多.“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具有证据链条长、行为人联系网络化、境外取证困难、境外人员违法性认识辩解空间大、管辖等法律适用争议多等司法认定难题.认定行为人实施“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普遍管辖等管辖原则,结合行为地、结果地证据审查,解决管辖权问题;综合评估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结合其成长经历、对我国大陆法律的认知等,确定其主观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全面审查账户资金流向、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的电子数据、境外资金账户等证据,确定非法买卖的既未遂和具体金额.

    非法买卖外汇对敲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