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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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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彤宇

双月刊

1009-8003

luntan@vip.163.com

0531-82923347

250014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

法学论坛/Journal Legal Forum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最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最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中国语境下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的关系

    胡锦光苏锴
    5-17页
    查看更多>>摘要:通过法律具体化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并加以实施一直被视作实施宪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都是将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活动.表面看起来具有相似性,但是由于宪法特殊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目标,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不能划等号.法律实施规范前提的不足和法律实施的结构性缺陷让法律实施难以独自保证宪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何况宪法实施所依靠的实施方式、路径是多元的,除了法律实施,宪法还依靠直接实施和政治实施来确保实施的全面性与效果.不过,以法律实施推动宪法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实施要以宪法价值、原则和精神作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中更好发挥法治化实施路径中的主渠道作用.

    宪法实施法律实施宪法性质政治实施宪法价值

    立法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吗

    王锴
    18-28页
    查看更多>>摘要:立法对宪法的具体化首先是基于宪法中的立法委托而产生,也就是说,在缺乏立法委托的地方,宪法本身是可以被直接实施的.其次,不能把立法具体化理解为立法对宪法进行解释,否则可能混淆了具体化与解释的区别,同时也消解了立法与宪法之间的位阶关系.不同于解释,具体化本身带有创造性的内容.相比法适用过程中,一般的法规范之所以在具体的个案中得以落实,就在于加入了个案事实的考量,而法制定过程中,下位法之所以能够对上位法进行具体化,也在于加入了立法事实的考量.因此,立法具体化应当着眼于宪法规定在不同立法事实中如何被贯彻,而不是用立法去规定本来应当由宪法规定的内容.立法机关在对宪法进行具体化时应当全面准确地考察立法事实,如此才能尽到宪法中的立法委托的义务,也才能使立法具体化成为宪法实施的方式.

    立法具体化立法委托宪法实施立法事实宪法直接实施

    论作为宪法实施方式的促进型立法

    王理万
    29-38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据宪法制定促进型立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宪法的纲领性特征,为促进型立法预留了宪法空间.立法机关通过促进型立法落实宪法所确立的国策时,那些具有国策条款支撑、回应公民基本权利诉求、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促进型立法动议,更容易被纳入立法议程.我国宪法规定的层级鲜明的治理工具体系,也为促进型立法的内容展开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充实的宪法工具箱.促进型立法彰显了更加积极的宪法实施观念,即从合宪性控制到合宪性形成、从确认现状到推进未来、从确权维权到赋权赋能、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事后监管到事先引导、从单一治理到多元共治的发展转型.由此展望后续立法趋势,应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方面的促进型立法,把促进型理念嵌入各类部门法,并使其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起来.

    宪法实施依宪立法促进型立法纲领性宪法宪法治理工具

    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的刑事保障制度研究——以数字经济安全法益观为视角

    刘艳红
    39-50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要素刑事安全风险涉及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整个生命周期,主要表征为数据供给安全、数据流通安全和数据使用安全三种形态,直接影响国家数字经济安全.构建数字经济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应当以数字经济安全法益为基石.建立在实质的法益概念之上的数字经济安全法益是一种新兴法益,其内在结构包含数据要素安全、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数字技术安全,即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作为重要载体的信息网络、作为核心驱动力量的数字技术这三个方面,支撑数字经济安全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通过建立数字经济安全体系而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优化数据犯罪立法必须坚持以数字经济安全法益观为指导,秉持消极预防的价值立场进一步完善我国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充实防范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的罪刑规范,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风险数字经济安全法益

    网络隔空猥亵犯罪的规范原理与认定标准

    李川
    51-62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猥亵基于隔空实施的特点在认定猥亵犯罪时存在适用争议.即便司法解释规定了部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猥亵犯罪认定标准,但网络隔空猥亵犯罪在行为方式、手段强制性、罪量判断、侵害对象区分、加重情节上仍存在认定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在于猥亵犯罪基于身体接触禁忌的传统规范原理无法适用于网络隔空猥亵情形,应根据网络猥亵的特点向隔空防范的规范原理转型,在法益上扩张性自主权范围,在强制属性上转向精神强制,在行为方式上明确隔空操纵式与暴露式猥亵的新形式,并以心理侵害程度确定罪量标准.在规范原理更新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解决网络隔空猥亵认定难题,在行为方式上明确隔空实施的特性与类型,明确精神强制的认定标准,以心理侵害程度进行罪量区分判断,同时明晰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对象的认定标准差异、明确网络聚众与公共场所当众的隔空认定标准.

    网络猥亵猥亵犯罪接触禁忌隔空防范

    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进化与治理转型

    夏伟
    63-7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当前网络空间,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趋势在网络技术的加持下日益增强,并且其组织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以及组织控制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增强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扩散性和危害性,导致有组织犯罪在网络空间中面临更大的治理困局.现有的刑法评价模式应该在节点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倡契合有组织犯罪当前特征的有机体论,将网络犯罪组织评价为功能成熟的犯罪有机体,并依据犯罪组织的进化方向确立多中心的犯罪参与行为评价机制,制定轻重有序的分类甄别治理方案.在治理机制层面,应当坚持"技法结合"与分阶段治理,重点治理不可替代的核心节点,并将治理范围逐步延伸至上下游的辅助节点,逐渐实现全链条治理.在治罪方法层面,应当将治理重心从外围犯罪转向核心犯罪,并实现对具体节点的穿透性治罪.

    网络有组织犯罪犯罪进化犯罪有机体论核心节点核心犯罪

    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的理论阐释

    梁平
    74-81页
    查看更多>>摘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了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的基本命题.从理论上阐释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应当立足于主体、价值、规范等三个基本维度,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到国家治理多元实践主体,坚持制度之治、人民立场、良法善治的判断标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构建多元融合、契合地方的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以法治为依托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国家治理法治中国式现代化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

    有限理性存在者:智能机器人成为权利主体的理论基石

    凌晨
    82-92页
    查看更多>>摘要:技术的发展隐藏着对人类主体的消解.智能机器人的诞生既是文明的进步,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的风险,带来了对"人何以为人"的重新思考.在诸多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中,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问题是最亟待厘清的核心问题."有限理性存在者"平衡了主体的本真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以"范畴差异"的模型统御了 自由意志.具有"反事实"因果能力的智能机器人能够借此分析路径融贯的纳入权利主体理论,并且根据人类尊严和法律需求设置不同的权利主体层级.

    有限理性存在者权利主体反事实

    论数字人权话语权的国际格局及中国路径选择

    汪茹霞
    93-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全球数字鸿沟愈演愈烈,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既是全球数字治理与国际人权治理的重要联结点,也是全球价值融通与利益博弈的关键场域,关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成为各国抢占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突破口.联合国倡导构建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数字契约,现存数字人权规范、政策、制度是各国国内利益及国际利益两级博弈的成果.欧美国家占据先发优势,企图推动欧美模版成为全球数字规则,从而享有绝对数字人权话语权.中国通过提炼具有全球标识性的数字人权理论话语、提升国际议程设置话语权、优化规则创制话语权的理论路径、现实路径、根本路径来全面提升数字人权话语权.

    数字人权数字人权话语权数字鸿沟规则话语权

    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以"股东代表诉讼"为切入点

    贺茜
    103-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司法赋予股东诉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遏制权利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化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分析表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损害赔偿请求的归属以及裁判效力的主观范围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争议.从实体法理论角度而言,立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论预设无法与两权分离不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融洽,致使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发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度目的,股东提起诉讼激励不足.从程序法理论角度而言,作为特殊诉讼形态的股东代表诉讼亦需与我国诉讼理论相融合.然而,既有理论无法通过诉讼担当完整表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双重利益性,未能合理配置特定股东的诉讼实施权,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形下,应当对股东权益进行穿透式司法保护,允许法官直接豁免前置程序,赋予原告股东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方能给予弱势股东实质性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少数股东诉讼担当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