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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清华法学
清华法学

林来梵

双月刊

1673-9280

qhfx2007@sina.com

010-62795936

100084

清华大学明理楼523室

清华法学/Journal Tsinghua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事实"与"案件事实"概念之再探讨——基于哲学与法学双重视角

    舒国滢
    5-27页
    查看更多>>摘要:事实是一个与本体论对象(事态)相关的认识论概念,即从认识论角度观察本体论对象(事态)的概念,而不是人们通常所强调的本体论概念本身.在讨论事实概念时,区分"未经认识的事态"和"经过认识的事态",尤其是证明事态如何被知这一点是重要的.事实是受(人的)认识兴趣性推动而经过认识形成的,是"与我们有关系的事态""与处理的问题相关的事态""对我们有意义的事态",或者至少是"值得我们去知道的事态"(有待认识的关系方).简括地说,事实就是通过人的认识获取和把握的事态,即,"被知的事态""被说出的事态"或"被陈述的实在"(通过语句/命题承诺的事态,语言化的事态).受诉讼驱动的认识论并非追求"事实之真"的理想的认识论,故此,案件事实之"真"存在认识缺省的情形.法学和法律不直接通过"控制实验"方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问题,它们所针对的是"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相关的规范性(法理)问题",对此采取"证成"的论证方式,而不是对事实的"证实"和"证伪".

    自在的事态认识论盲域事实奠基认识兴趣性真相僵局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造

    张明楷
    28-44页
    查看更多>>摘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单纯行为犯的观点,明显扩大了本罪的成立范围,也导致本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处理不协调;认为本罪是目的犯与危险犯的观点,虽然有可能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围,但导致对骗抵增值税款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与既遂行为同等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抵增值税款,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构成本罪的既遂犯;实施了骗抵增值税款行为但未得逞的,成立本罪的未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实施骗抵增值税款行为的,成立虚开发票罪.由于《刑法》第205条第1款没有完整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将骗抵国家增值税款的行为与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结果补充为本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犯目的犯抽象危险犯实害犯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陈光中魏家淦
    45-55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始终比较单薄,不仅条文数量较少,而且缺少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刑事证明标准也较难把握,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证据的客观需要.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促进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大幅度增加证据制度的条文数量,将证据裁判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全阶段增设"确定性"的刑事证明标准,取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

    刑事证据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修改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证立与实质认定

    姚建龙
    56-69页
    查看更多>>摘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不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也不仅仅是其身心健康,而是伦理道德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这一双层法益.其中,伦理道德包括具备亲缘关系主体间的乱伦禁忌以及社会对其他特殊职责人员的伦理期待,身心健康包括存在隐性强制时的身心损害,以及社会对女性的否定评价和对女性性观念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法益观的指导下能够有效减少本罪的处罚漏洞,符合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刑事政策要求.在此前提下,成立本罪并不限于行为人行为时与未成年女性存在特殊关系,在行为人曾经与未成年女性具备特殊关系,行为时已不具备特殊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侵害前述复合法益时,仍构成本罪.但若行为人行为时已经脱离特殊身份时间久远而不会侵害前述复合法益的,行为人就不再构成本罪.

    负有照护职责保护法益行为时实质认定

    村组治理中的自治、管治与共治:规范依据、实践现状与制度优化

    高其才池建华
    70-87页
    查看更多>>摘要:村组治理是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的基层治理形态,以维护村组社会秩序、发展基层民主、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为目标.从参与主体及其作用发挥机制上看,自治、管治与共治,是当代中国村组治理的三种样态.自治是我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地区村民进行基层民主实践的有效方式,强调充分激发村组内部的自治动力.政府是村组治理的主要外部力量,管治是宪法、法律赋予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直接体现.共治则强调政府、村组内部、社会力量等村组内外的多元主体协同共商,共同推进村组治理.在发挥村民自治、政府管治积极作用的基础上促进共治,是我国村组治理取得重大成效的原因.但是,村组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自治形式化、管治趋强化、共治命令化等现实问题,严重制约和阻碍着村组治理取得实效和长效.优化村组治理,必须发挥多元主体的能动作用、多元规范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原则,尊重村民主体,突出问题导向,落实自治为本,依法改善管治,合力推进共治,构建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村组治理共同体.

    村组治理村民自治法治乡村村组治理共同体

    追求允协:清代"犯罪存留养亲"的规范建构与司法实践

    王进文
    88-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载体,犯罪存留养亲是孝道精神的体现,自北魏入律,经历了形成、完善与规制三个时期.清代集历朝立法经验之大成,通过修例与援引比附,放宽与扩大了存留养亲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范围,除了宣扬孝道,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体现了情理法的平衡.本文以大清律例中的"犯罪存留养亲"条目为出发点,以《刑案汇览》四种所收录的157则留养案例为中心,分析存留养亲在清代的规范建构与实践情形,探寻律例文本与司法操作中各方的权力互动,最终达到允协之治的过程,以期初步构建清代犯罪存留养亲的整体面貌,并从情理法相融合的层面发掘存留养亲的精神意蕴,进而探究其对当下的启示与可能的积极意义.

    存留养亲大清律例刑案汇览情罪允协

    博丹主权概念的公法属性及其中世纪基础——再论"君主不受法律约束"

    郭逸豪
    103-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就罗马皇帝的权力行使问题归纳出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的公法原则,但与此同时,罗马皇帝却宣称自己出于威严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为缓和与解决罗马法内部的理论矛盾,中世纪法学家做出了法学解释学上的努力,认为君主不受人法约束,但必须受到神法、自然法和万民法的约束.在《共和国六书》第一卷的"论主权"中,法学家博丹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中世纪法学家的解释逻辑,他的"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非政治学概念完全展示出了它的公法属性.此外,博丹结合了同时代的政治局势与宗教战争,以新型万民法和官僚制度为突破口,继续发展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法原则,为近代早期的主权与国家思想做出了理论贡献.

    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中世纪法学家博丹主权理论

    加密电子数据之搜查

    余韵洁
    117-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加密电子数据之搜查涉及嫌疑人解密的两种模式,其中,嫌疑人说出或写出密码受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绝对保护,而嫌疑人输入密码受该特免权的附条件保护:如刑事执法机关事先知道电子数据的存在、位置和内容真实性这一"既定结论"时,嫌疑人负有解密电子数据的义务;反之,嫌疑人享有拒绝解密的特免权."既定结论"与搜查传统物证书证或未加密电子数据所需的"可能事由",在能否运用常识经验推理和预判上、在概率和精准度上及扣押范围能否适用一览无余原则上存有重要差异.为了达到保护个人权利与打击犯罪的平衡,搜查加密电子数据应进行事先控制、执行控制、事后救济与制裁.事先控制由法院对"既定结论"予以判断并作出强迫解密与否的裁定;执行控制需设置中立第三方对解密目标数据进行查看、提取、固定和交付;事后救济与制裁包括排除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以及对拒绝交出或恶意删除加密电子数据的行为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处罚并就其本罪作不利推定.

    加密电子数据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行为准证词既定结论

    连带债务个别免除效力规则的教义学构造——兼对《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反思

    张芸
    137-154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体系之下第520条第2款规定的连带债务个别免除应为真正免除,产生使债之本体消灭的限制绝对效力.相反,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或签订对人的"不索债简约"(pactum in personam)时产生相对效力.应先识别是否存在个别免除的意思表示,进而决定是否适用本条.存疑时推定债权人不具有个别免除的真实意思.为完善个别免除效力规则,司法解释应增加其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补偿关系效力的规定.一般而言,个别免除使得未被免除的连带债务人无法行使第519条第2款赋予其的内部追偿权、法定代位权以及第3款的追偿扩大的权利.但从意思表示生效基础理论出发,在债权人未通知未被免除者个别免除事由并使后者遭受不利时,追偿权例外地被保留.

    连带债务个别免除限制绝对效力意思表示追偿权

    诚实信用与背俗给付财产返还规则

    赵诗文
    155-172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法律行为背俗后的法律后果,排除或允许返还请求权两个结论在实践中皆依赖于诚实信用.这既源自于我国《民法典》现有规则的不完善,也可归因于对诚实信用的误用.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区分的关键在于保护利益的不同,前者主要关注个体利益,后者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两者功能也须根据我国立法而重新认识.以此为基础,返还请求权排除的原因在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体利益的诚实信用及其具体学说表现无法提供完满解释,公序良俗及其规范目的考量更有价值.例外情形中,非自愿背俗行为、主观因素等标准表明个体利益的保护需求高于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发挥其修正作用,从而准许返还请求权.

    诚实信用功能区分法律拒绝保护规范目的个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