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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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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刊

人大法律评论/Journal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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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社会学研究回望——再思"社会—法律研究"

    韩宝
    1-33页
    查看更多>>摘要:回顾近年来国内的法社会学研究,无论是在主要议题、研究进路、理论资源、展开方法,还是定位认识等方面都有了不少积累,但还需要有更新、更深的探索,这不仅是为了深植自身的根基与拓展研究的疆域,也是为了回应各种批评与质疑.面对来自外部的质疑和批评,法社会学不仅需要在相互论辩中明晰相关问题、主动反思和回应其中的一些误区,还需要拿出具有自身风格的具体作品以展示法社会学的实际价值.在内部,究其实质,法社会学研究是一种"社会—法律研究".这就需要不断增进关于"社会"本身的认识与辨析关于"法律"含义的理解.正是"社会"这个原点,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源头活水,是以,"社会—法律研究"是我们需要不断返回的起点.

    法社会学发展述评社会法律反思

    跨越经验个案——误区、逻辑与路径

    吴义龙
    34-65页
    查看更多>>摘要:如何跨越经验个案,是定性研究中的一个难题.就此而言,以往研究大多陷入了误区.这表现在:一方面,追求个案的代表性;另一方面,试图迈向对事物的整体性认知.这背后隐含了归纳主义的知识增长模式,但其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难.与之相对的是理论的演绎检验方法,由问题出发建构因果理论并对之进行验证.基于这一逻辑,对因果机制的探寻是个案研究的优势所在,其中,过程追踪法最常见.然而,如果离开了比较个案研究,个案研究的价值将会被削弱.

    经验个案跨越逻辑路径想象力

    我国人格权研究的可视化知识图谱分析——基于CNKI的数据(1992~2020年)

    吴雅婷
    66-93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格权研究是我国学术研究的热门领域之一.以中国知网1920篇人格权研究的高质量文献为样本数据,运用CiteSpace可视化软件对其进行定量分析.研究发现:近30年来,我国人格权研究成果数量总体呈增长之势,研究者与研究机构主要来自法学领域,尚未形成合作研究氛围;人格权研究主题聚集在4个重点知识群,即"人格权历史发展与立法研究""人格权权利类型研究""人格权商品化研究""人格权侵权责任研究";人格权研究经历了早期起步、爆发增长和稳步发展3个阶段,人格权立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问题是学界重点关注的学术前沿.我国人格权研究在人格权立法、司法和学术传承方面均有贡献,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未来人格权研究应坚持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与实证化;深入开展人格权基础理论研究,建构我国人格权理论体系;与时俱进,研究新兴科技发展对传统人格权理论的挑战及其应对,以及推动建立人格权科研团队,促进研究者、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人格权CiteSpace可视化知识图谱

    再造传统:反思戏剧与法的主体性

    陈寒非
    94-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郭宝昌、陶庆梅的《了不起的游戏:京剧究竟好在哪儿》一书切入,讨论京剧现代化及其所面临的困难,进而思考传统再造及文化主体性问题.从戏剧美学符号表征冲突角度讨论京剧的国粹与国渣之争,指出可通过纯粹美学符号的"能指"来表达代表文明趋同性价值的"所指".从表演体系角度来看,晚近西方表演体系遭遇播化困难,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和布莱希特体系都无法概括京剧表演体系."林毓生悖论"忽视了中国文化的主体性,重构京剧主体性应以传统再造为前提.由"剧"及"法",晚近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与京剧现代化相同,重构中国法的主体性应如现代京剧革命一样,立足固有法传统开放地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共同遗产,将其创造性转化并植入本国法传统.

    郭宝昌传统主体性戏剧京剧

    举报治网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改进

    邱遥堃
    123-141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举报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政府与平台治理互联网的信息与资源困难,并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与言论自由权利.但由于用户的信息、知识与意志局限性,其辅助治理作用发挥不足,而用户赋权过重又导致这一制度可能被滥用为个别用户打压异见、网络群体相互攻击的工具.前述功能与实效的差距,体现出法律对社会规范的替代使二者的合理分工格局被打破,并且因为治理手段的融合而难以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克服.然而,用户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原则应坚持,一方面利用技术辅助用户从而增强制度功效,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惩治滥用从而减轻制度问题.

    举报互联网治理平台治理用户权力社会规范

    强化竞争政策视域下我国反垄断公共执行体制改革与功能重塑

    孙晋
    143-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策略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强化竞争政策的主要路径依赖,事关通过公平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现行反垄断公共执行对行政性垄断规制作为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和优化产业政策的刚性约束不足,二者都倚重修订《反垄断法》进而完成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确立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的执法职能,渐进和妥当修法可以同时实现反垄断执法赋能和公平竞争审查法治化,二者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助力高质量发展.

    强化竞争政策反垄断公共执行公平竞争审查产业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

    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兼评关键设施理论的缺陷

    许光耀
    167-183页
    查看更多>>摘要:支配企业从事拒绝交易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构成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在具体条件的确定上,美国判例法上没有能够形成明确规则,其必需设施理论既不完整也不透彻.相比之下,欧盟的相关判例法更加成熟,并且与反垄断法的原理高度契合,因此应成为研究的主要对象.根据欧盟微软案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支配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应认定其非法,强制其进行交易:(1)所拒绝的产品是进入相邻市场从事有效竞争所必需;(2)拒绝行为会消除后一市场上的有效竞争;(3)拒绝行为没有合理理由;(4)如果拒绝的标的是一项知识产权,则须另外满足新产品要件,即拒绝行为会阻碍"具有潜在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的出现.

    反垄断法拒绝交易必需设施支配地位滥用

    数字经济领域合并救济的挑战与回应

    韩伟
    184-202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经济发展给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救济规则带来系列挑战.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的取舍仍是关键,数据、算法、创新相关救济措施以及针对已完成交易的恢复性拆分则是难点.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重要思路包括行为性救济、消费侧救济、可逆性救济、附条件救济、自动化复审、高科技监督以及部门间衔接.结合中国合并救济实践,在细化救济规则、灵活行为救济、变通救济机制、科技助力监管、增进部门协调以及重视案件跟访等方面,值得我们努力.

    数字经济合并救济结构救济行为救济

    走向多元共治:平台反垄断的预防式与回应式治理

    徐则林
    203-22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反垄断需要走向多元共治,同时秉持"预防式"和"回应式"的治理理念.预防式治理是为了预防平台新型垄断的风险,回应式治理则旨在回应市场需求的政府监管思路.在两者并重的基础上,从平台自治、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构建平台反垄断多元共治的新局面.对于平台企业来说,平台公共性与平台自治权相生相伴,"超级平台"应承担"超级合规义务",以企业自治的方式从源头预防垄断行为发生.为回应市场需求,社会监督也需要在鼓励与开放中得以补足,鼓励第三方评估和行业研究,推进涉及市场竞争领域的公益诉讼.最后,有为政府应以市场为起点和尺度,合理设置前置式的政府柔性干预,并不断提升数字化行政能力,转向智慧化的反垄断监管模式.

    数字经济平台反垄断多元共治预防式治理回应式治理

    比例原则可否升格为一项宪法原则

    梅扬
    223-247页
    查看更多>>摘要:伴随比例原则的研究热潮以及跨部门法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主张,将比例原则从公认的行政法原则升格为一项宪法原则,并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进路展开论证.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原则不仅需要符合法律原则之法律性、抽象性以及融贯性等形式要件,更应当满足现代法治之最高性、普遍性以及稳定性等实体要求.以此为标准,既有的规范主义论证进路和功能主义论证进路皆存在一定瑕疵,或存在牵强附会之嫌,或难以实现逻辑自洽.比例原则只是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理念的下位概念,是实现这些价值理念的一个重要"工具",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并不适格.强行将比例原则升格为一项宪法原则,不仅是对比例原则内涵的误解以及价值功能的过度"拉升",而且还会带来一些潜在危害,导致比例原则日益泛化,渐失其具体形貌和特色.

    比例原则人权保障法益均衡宪法原则合宪性审查